一種理論的展開必定以一定的概念為基石。當前,數字法學作為一個新興的學科領域,正隨著數字化改革的深化而不斷拓展。而作為理論構建的基本單元,“數字法治”的概念意涵是首先需要深入探究的基礎知識。
在早期的人類思想中,“數”是用來描述世界的一種方式。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“萬物皆數”。中國傳統哲學也有類似觀點,如《易經》的卦,老子《道德經》中的“道生一、一生二、二生三、三生萬物”。當今數字時代,“數字”的概念發生了很大變化,主要是指計算機存儲的二進制代碼形式的信息,是經過處理轉化的數字信號、數字編碼或數據。數字技術成為數字時代的核心內涵。將數字技術運用于政府管理、社會治理、法治,即產生了“數字政府”“數字社會”“數字法治”等一系列概念。數字時代的主要特征是網絡化、數據化、即時化、智能化、虛擬化、平臺化,而應對數字時代的法治問題顯然要以這些特征為基礎。
數字法治的第一個面向:數字法治化。法域的區分通常以調整對象為開端,公法調整公權關系,私法調整私人關系,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。在學科意義上,數字法學就是要結合數字時代特征,調整由數字科技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,不斷深化數字科技法律問題研究。首先,現代世界萬物互聯,互聯網讓人們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。人類的生活方式,如出行、消費、游戲等已經深度網絡化;網絡上的足跡,如個人信息、隱私、數據等安全隱患就成為突出的法律問題。其次,數字時代,數據資源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,“誰掌握了數據,誰就掌握了主動權”。在私法意義上,數據權利的結構不同于傳統的物權,數字法治需要重新構造數據權屬、數據交易、數據共享等規則體系。再次,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,人工智能產品在技術算法漏洞、隱私權利、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問題逐漸顯露。這些新問題給傳統法律帶來挑戰,需要重新界定主體,明確義務和責任、歸責原則和權屬確定原則。最后,平臺是萬物互聯的中樞。平臺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,但對其權力應作何種限制,建立何種審查機制,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。在數字時代背景下,數字法治面臨的就是如何將這些新問題納入法治軌道,對其進行適當規范,此即數字法治化。
數字法治的第二個面向:法治數字化。法治數字化是指將數字技術與法治方式結合起來,以推動法治領域的數字化變革。法治由科學立法、嚴格執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組成,法治數字化即需要在立法、執法、司法、守法等全過程實現數字化。近年來,互聯網法院的建設開啟了互聯網司法新階段。在數字技術的助力下,互聯網法院提供了全新的審判模式,從當事人起訴、提交證據、開庭、辯論到裁決,實現了全流程線上審判。區塊鏈技術的應用,使得數據證據具有可溯源、不可偽造、不可篡改等特性,極大提高了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,實現了電子數據的全流程記錄、全鏈路可信和全節點見證。由此,有學者在新近的研究中提出了“全域數字法院”的新概念?!叭驍底址ㄔ骸笔恰爸腔鄯ㄔ骸钡纳壈?,旨在將數字技術深入融合到法院的司法裁判與執法全過程,是一種“技術+制度”的現代化法院的新樣態。法治數字化重點在于推進改革,即以數字技術來推動法治領域的體制變革、業務流程再造與制度重塑。例如,優化法院的辦案流程,加強檢察監督大數據應用能力,加強智慧監獄建設,推進“大綜合、一體化”執法體系改革,建立行刑數字化銜接。搭建以法學會為智力支撐的數字法治系統架構,將法學專家資源作為數字法治系統建設的重要理論支撐和學術支撐。比如,浙江法學會構建的法治服務一號臺、全民法理通、之江法智匯等數字化平臺和應用場景,重點服務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咨詢論證、重大矛盾糾紛化解、重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、重大信訪積案處置等法治需求,服務企業、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重大需求,全面提升了法治的數字化水平。
總之,數字法治化和法治數字化是“數字法治”概念的兩個次級概念,它們共同構筑了數字法治。數字法治化是數字法治的核心圈層,是理論層;法治數字化是數字法治的外圍,是應用層。當前,我們推動的數字法治建設,實際上是雙向的。一方面,要對內部理論層進行研究,探討構建數字法治的理論體系、立法體系和制度體系;另一方面,要向外部延伸,研究數字化在法治領域的應用問題。只有深刻理解概念用語的基本含義,才能更好推進數字法治的頂層設計。
(作者系中國計量大學宣傳部部長、質量法治智庫執行主任、研究員)
鏈接:http://news.cssn.cn/zx/bwyc/202210/t20221018_5549996.shtml